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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制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生物与制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物与制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科研、教学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物与制药学院实验室、教学及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行学院、实验室(平台)、责任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在生物与制药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由仪器管理责任人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采取预约、登记制度,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实验室、团队、中心)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下辖实验房间设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教师、学生安全实验,根据需要设定助管岗位。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设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品购买、使用和处置记录,全面了解掌握学院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危险化学品直接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督导员和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巡检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如有发现上述情况者,上报学校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都应熟悉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实验课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并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

第八条未经学院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院外人员做实验。老师和学生必须经过安全责任人同意后方能进入相关场所(实验室、会议室、办公室),如不遵守管理规定者安全责任人有权拒绝进入。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含研究生、本科生、临时人员等)均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未通过者不能进行实验。安全培训和考核要有记录,可查。实验室短期聘用院外人员需上报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实验室做实验。

第九条实验人员应熟悉室内水、电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遇有事故或停水、停电,或用完水、电时,使用者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

第十条实验人员应熟悉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石棉布、急救药箱等)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院安全督导员申请更换;应熟悉生命科学楼的疏散通道和自己所在位置的疏散方向。

第十一条任何人员在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前都必须事先制定缜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应熟悉所用试剂及反应产物的性质,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足够的防备措施(如防爆、防火、防溅、防中毒等);进行具有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等)的过程中,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操作者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高危险性实验(如高压实验、放大试验以及能产生危险气体而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在导师在场指导下进行,应有详细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二条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具有安全保障和仪器运行可靠的实验可短时间离开,但离开时必须委托他人暂时代管实验。

第十三条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经导师或实验室主任批准报学院备查,过夜做实验时尽可能有2人或2人以上同在。

第十四条实验室化学试剂管理应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所有化学试剂及其溶液均不得敞口存放,均须保持清晰的标签。严禁往下水道、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和有毒、有害废物。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旧试剂(瓶)按学院的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贵重试剂、剧毒试剂及放射性同位素,都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应该上锁管理,因未上锁而出现安全隐患和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氢气瓶瓶等危险钢瓶必须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固定,应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保持工作场所通风,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不得使用运行状态不正常(待修)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不得运行因震动大或噪音大而对周围实验室造成干扰的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不得使用老化或裸露的电线,不得擅自改接电源线,不得遮挡实验室的电闸箱和给水阀门。

第十七条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第十八条本科生论文导师和研究生导师出差(四周以上)、出国必须委托其他教师管理学生和实验室安全,并预先写好委托书交实验室负责人和生物与制药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各一份备案。

第十九条不能将儿童带入实验楼。若因儿童不慎而引起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有责任检查水、电、气及窗户是否关好,锁好门再离开。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严禁吸烟和饮食。

第二十二条在实验室必须穿实验服,不准穿拖鞋、凉鞋,禁止佩戴隐形眼镜。

第四章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并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视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将对事故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给出事故处理建议,上报学院。学院评估后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生物与制药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实验室(或学术小组)限期或停工整顿。

第二十五条各实验室、中心、平台可参照本制度建立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或实施细则,同时各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为学生提供安全须知或指南,并上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生物与制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物与制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科研、教学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物与制药学院实验室、教学及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行学院、实验室(平台)、责任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在生物与制药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由仪器管理责任人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采取预约、登记制度,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实验室、团队、中心)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下辖实验房间设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教师、学生安全实验,根据需要设定助管岗位。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设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品购买、使用和处置记录,全面了解掌握学院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危险化学品直接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督导员和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巡检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如有发现上述情况者,上报学校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都应熟悉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实验课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并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

第八条未经学院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院外人员做实验。老师和学生必须经过安全责任人同意后方能进入相关场所(实验室、会议室、办公室),如不遵守管理规定者安全责任人有权拒绝进入。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含研究生、本科生、临时人员等)均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未通过者不能进行实验。安全培训和考核要有记录,可查。实验室短期聘用院外人员需上报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实验室做实验。

第九条实验人员应熟悉室内水、电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遇有事故或停水、停电,或用完水、电时,使用者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

第十条实验人员应熟悉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石棉布、急救药箱等)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院安全督导员申请更换;应熟悉生命科学楼的疏散通道和自己所在位置的疏散方向。

第十一条任何人员在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前都必须事先制定缜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应熟悉所用试剂及反应产物的性质,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足够的防备措施(如防爆、防火、防溅、防中毒等);进行具有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等)的过程中,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操作者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高危险性实验(如高压实验、放大试验以及能产生危险气体而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在导师在场指导下进行,应有详细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二条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具有安全保障和仪器运行可靠的实验可短时间离开,但离开时必须委托他人暂时代管实验。

第十三条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经导师或实验室主任批准报学院备查,过夜做实验时尽可能有2人或2人以上同在。

第十四条实验室化学试剂管理应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所有化学试剂及其溶液均不得敞口存放,均须保持清晰的标签。严禁往下水道、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和有毒、有害废物。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旧试剂(瓶)按学院的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贵重试剂、剧毒试剂及放射性同位素,都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应该上锁管理,因未上锁而出现安全隐患和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氢气瓶瓶等危险钢瓶必须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固定,应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保持工作场所通风,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不得使用运行状态不正常(待修)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不得运行因震动大或噪音大而对周围实验室造成干扰的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不得使用老化或裸露的电线,不得擅自改接电源线,不得遮挡实验室的电闸箱和给水阀门。

第十七条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第十八条本科生论文导师和研究生导师出差(四周以上)、出国必须委托其他教师管理学生和实验室安全,并预先写好委托书交实验室负责人和生物与制药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各一份备案。

第十九条不能将儿童带入实验楼。若因儿童不慎而引起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有责任检查水、电、气及窗户是否关好,锁好门再离开。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严禁吸烟和饮食。

第二十二条在实验室必须穿实验服,不准穿拖鞋、凉鞋,禁止佩戴隐形眼镜。

第四章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并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视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将对事故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给出事故处理建议,上报学院。学院评估后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生物与制药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实验室(或学术小组)限期或停工整顿。

第二十五条各实验室、中心、平台可参照本制度建立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或实施细则,同时各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为学生提供安全须知或指南,并上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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